60岁再就业,可否认定“劳动关系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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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正>案例:2009年7月1日,60岁的牛树林与某学院签订了用工劳动合同。约定牛树林专门从事学院花房及院内园林养护工作,月工资为1800元,每天8小时、每周40小时工。此前,牛树林在另一家企业工作时,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9年。2013年春节过后,该学院精简后勤临时工,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用工劳动合同。在与学院结算工资时,牛树林提出,自己当初应聘时虽然已经60岁,但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够年限,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,应视为在职劳动(本文共计1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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