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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正>进入网络时代,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、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。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,手里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。而目前,法律上并不单列"电子数据"这个证据类别。据报道,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民意,修订内容中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个证据种类,有律师称,微博私信、电子邮件、网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,都能成为呈堂证供。另外草案还规定,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。(本文共计3页) [继续阅读本文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