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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向东盟的法律人才培养,现有状况存在起点低、定位低、短期化的缺陷,不符合中国—东盟合作的实际需要,应当做尖端化定位,培养面向东盟的精英型、高学历型、研究与应用并重型的尖端法律人才。(本文共计4页) [继续阅读本文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