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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正>本刊讯:2015年12月29日,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交水发〔2015〕206号印发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分总则、货物港务费、港口设施保安费、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、引航(移泊)费、拖轮费、停泊费、驳船取送费、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、港口作业包干费、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、船舶供应服务费、附则13章程58条,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5年。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(本文共计1页) [继续阅读本文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