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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在综合考察美国、我国台湾和大陆地区有关保单条款的基础上,就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和有特色性的条款进行比较和分析。作者认为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抗辩权,同时应当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,但在大陆实施时应当审慎。应当将有关抗辩费用单列处理,但明确限定分担限额或者灵活处理则各有利弊,对于诉讼结案的,可以不用免赔额,但对于非诉讼渠道解决,应当适用免赔额。(本文共计6页) [继续阅读本文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