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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正>经过多轮面试,戴某被某公司聘用为总经理助理。2008年7月,公司与戴某签订劳动合同,期限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10年9月5日止,其中2008年7月5日至9月5日为试用期。能在当时较为困难的就业形势下找到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,戴某非常珍惜,工作起来也非常积极主动。2009年1月,戴某在查看社保记录时发现,公司并没有为他缴纳2008年7~9月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费。戴某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同事,希望公司能够为他补足之前漏交的社会保险。(本文共计1页) [继续阅读本文]